服務項目

民事訴訟

一、 債權債務、承攬爭議、租賃關係、夫妻財產、離婚收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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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一、 警察機關、調查局、憲兵隊之訊問陪同制作筆錄(以免遭非法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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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一、 提供企業及勞工有關勞工法令之適法性建議,及勞工資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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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

一、 不動產買賣、租賃糾紛之協調及爭訟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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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一、 承攬工程合約之草擬、撰寫、審約……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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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及經營權

一、 提供企業及勞工有關勞工法令之適法性建議,及勞工資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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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陽昇

專業團隊 / 優質服務 / 贏的策略

陽昇法律事務所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鄧湘全律師創立,鄧律師於民國八十二年通過律師高考,師承台灣法學界奇葩李茂生博士,二十年來處理各類型法律業務。

本所處理法律事務,著重「效率」與「品質」,期冀以優質化、差異化、客製化的服務,達成客戶的最大利益。本所常年擔任醫院診所、科技業、資訊業、旅館業、工程業、不動產仲介業、自行車業、食品業、製造業、教育機構、貿易業、人力資源公司、光電公司、運輸公司、 紙業公司、營造公司等等,及國營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學校單位、社區公寓大廈管委會及其他各行各業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分所設於桃園市。律師團隊執業登錄:基隆、宜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地律師公會,執行業務無遠弗屆,就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也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

法律事務,乃「法律事實」與「社會事實」之結合。法律事實講求證據(證據事實),社會事實依諸情理(情理事實)。關於法律事務,臨訟不得已,官司無絕對勝敗。終極而言,只有「輸或贏」的法律策略。上兵伐謀,官司並非解決客戶問題最佳手段,唯有差異化思維之「贏的策略」,始稱上策。

本所綜合法律及社會之事實,提供客戶「贏的策略」!

法律諮詢Q&A

ANS:

  1. 先向戶政機關、健保局、入出境管理局申辦新證件,申報遺失。
  2. 如果還是擔心,可以遺失啟事先登報;如果是竊盜案件,還可向警察機關報案。
  3. 至於是否有人盜用,就不是您能控制的了;換言之,該做的都去做,日後較無麻煩。

ANS:

  1. 原則上會被收押,乃因犯嫌重大,後續應視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而定。
  2. 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對於何時開庭,沒有固定的答案,只能等待檢察官的通知。
  3. 在地檢署階段是不能聆聽的。若起訴後到法院開庭是公開的,所以就可以聆聽。開庭時不會通知家人,若無收押禁見,可以去看守所看被告。

ANS:

      實務上,公司解散或是倒閉時,所召開的債權人會議,請債務人申報債權,

      一般債權人就是要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等資料,然後債務人或是所委託之律師就會按比例分配。因此,您可以詳實的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如出貨單、發票等單據陳報即可。

ANS:

  1. 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2. 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須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ANS: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列舉扣除額有關捐贈的規定,就對於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是否以抵稅的,因此,台端捐贈所屬上述範圍是得以抵稅的。

ANS:

  1. 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2. 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ANS:

簽名與蓋章、蓋手印是同等效力的,所以這張票是有效的。印章若確為簽 發票據之本人所有,蓋印責任由本人說明,印章若非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的,由持票人說明。

ANS:

  1. 對於假扣押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本案敗訴而證明有損害之情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一種是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或類似之情形,不過也要證明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2.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ANS:

  1. 若未拋棄繼承,則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2. 權利並非義務,因此繼承人要將權利給第三人,是允許的。但是,因為遺產繼承權在未破壞公同共有關係前,尚非可以移轉權利。所以說,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可以「象徵性分給少許」。
  3. 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是可以考慮請法院按自己的意思下判決。

ANS:

  1. 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行為。
  2. 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不是任何的他人侵權行為都會被視為刑法的犯罪行為,此點應加以說明。也就是這個損害他人名譽行為,必需要嚴重到刑法認為這個人的行為不是民事賠償可以解決,所以必要用刑罰來對付這個從事不法行為之人。
  3. 但是,每個人對於被人家說了不實在或不好的文字、言語,都會認為是被謗誹,所以若以主觀的標準,很難定出刑罰的原則,所以被損害名譽的標準必需是客觀的,不能因人而異的。
  4. 台端所述該人若到處說某件事,就有散播的意圖;「說某個單位非常髒」的不實在言語,有無必要以刑罰處罰該人呢?基本上,若無其他特殊因素,應該認為這個不法行為的不法性,用民事損害賠償對付他就以足夠,尚不致於要認為這個行為是犯罪。